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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置辦法

 

 

臺北市立大學計算機與網路中心設置辦法

95年05月09日第8次校務會議通過

102年10月22日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
第一條

為支援本校各單位所應用資訊相關設備及技術,並協助建立校務行政業務電腦化體系,並依大學法第十一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之規定,特訂定「臺北市立大學計算機與網路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設置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

第二條

本中心置主任1 人,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,綜理中心業務。


第三條

本中心設網路及行政組、系統管理組等2 組,各組置組長1 人,組員、技正、技士、技佐若干人,必要時得增列或裁併各組之設置。各組執掌如下:
一、網路及行政組:負責一般行政事務、支援資訊教學、辦理資訊推廣與訓練等相關業務。資訊網路及相關系統規劃、建置、維護及管理,並負責資通安全。
二、系統管理組:負責資訊系統規劃、建置、維護與發展,協助資訊相關研究。


第四條

本中心各組組長,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,或由職員擔任之。


第五條

本中心所需員額由本校總員額中調充之,必要時得報請市政府核准聘雇相關人員。


第六條

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,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